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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文理学院采购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1-29 11:07:26

西安文理学院

关于印发《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学院:

为规范学校采购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完善采购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我校修订了《西安文理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经20241113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西安文理学院

2024年1113







    西安文理学院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工作,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建立有效的采购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和《西安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进行的采购,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其中工程类分为基建工程和修缮工程,基建工程为建筑物的新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修缮工程为基建工程以外的单独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西安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中限定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服务及工程的行为。

第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采购预算的管理,科学、合理编制采购预算和计划,项目通过相关论证、审批并落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采购。

第五条 学校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有序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标采购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标采购工作。招标采购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处长担任。成员由党政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工会办公室、后勤管理与保障处(基建处)、信息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项目涉及部门(学院)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成员职务若发生变动,由接替相应职务人员自动递补。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对招标采购工作实施管理;

(二)审议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听取招标采购工作的情况汇报,审议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学校安排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招标采购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主任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处长兼任。工作人员包括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物资供应科全体成员、学校法律顾问。

招标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落实招标采购管理领导小组的决定和工作安排;

(二)负责起草、制定学校招标采购相关制度;

(三)负责指导学校各类招标采购业务的组织实施活动;

(四)负责招标采购项目质疑的受理和答复;

(五)负责筹备召开招标采购管理领导小组会议。

第八条 招标采购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一)计划财务处负责协调各单位做好采购计划、预算编制,审核采购经费的落实情况。

(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和实验室改扩建等项目的论证,以及集中采购限额以上的货物类、服务类和工程类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

(三)后勤管理与保障处(基建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建筑物的新、改、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等项目,以及后勤服务所需物资及服务,如水、电、气、暖、校园环境维护等项目的论证、审核工作。

(四)信息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学校网络和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规划立项、技术论证,指导建设单位实施建设,参与项目验收等工作。

(五)监察审计部门代表学校对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监督。

(六)党政办公室负责审核并修改各类采购合同,把控合同的法律风险。

第九条 项目单位是采购项目实际使用单位,作为招标采购需求的发起方,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确定部门(学院)采购负责人和采购经办人,完善内部采购制度;

(二)负责对采购标的物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三)负责根据采购预算和市场调研情况,拟定采购方案并完成论证后,向招标办提交采购申请及技术参数;

(四)负责修改和确认采购文件;

(五)授权采购人代表参加采购项目评审;

(六)负责合同的起草、签订;

(七)负责组织项目的综合验收工作;

(八)负责采购项目的新增资产登记、财务报销工作;

(九)其它相关工作。

第三章 采购限额标准和组织形式

第十条 学校采购分为零星采购、院处采购、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

第十一条 项目采购预算0-3万元(不含)实行零星采购。其中预算0-1万元(不含)遵循“货比三家、择优选择”的原则,根据本单位的内控管理自主确定供应商。预算1万元(含)-3万元(不含)经处务会或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确定供应商。

第十二条 项目采购预算3万元(含)以上至10万元(不含)以下实行院处采购。院处采购必须向招标办申报采购计划,由项目单位负责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至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院处采购实行公示制度,强化信息公开,扩大群众监督。(详见本办法第十九条)

第十三条 项目采购预算在10万元(含)以上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项目经西安市财政局审批立项后,审批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必须委托至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审批为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委托至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详见本办法第二十条)

第十四条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执行西安市财政局关于电子卖场的相关规定(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的范围详见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相关规定)

项目采购预算在0-10万元(不含)由项目单位按照“货比三家、优中择优”的原则,经处务会或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确定供应商。项目采购预算在1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在电子卖场采用竞价、议价等方式进行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在50万元(含)以上执行集中采购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使用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或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按照本办法及《西安文理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西安文理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项目采购预算10万元以下(不含),遵循“货比三家、择优选择”的原则,经处务会或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确定供应商。

项目采购预算10万元以上(含),执行本办法第十三条集中采购相关规定。

第四章 采购方式和适用范围

第十六条 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

(一)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采购,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因出现不可预见情况而急需采购,无法按照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招标采购管理领导小组认定的其它情况。

(四)竞争性磋商采购,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五)单一来源,是指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六)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预算在200万元(含)以上;工程类采购项目预算在400万元(含)以上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执行。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依据相关规定,按照西安市财政局审批的采购方式执行。

第十八条 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由学校招标采购管理领导小组重点审查该项目的预算是否合理、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以及采用单一来源的必要性,经学校招标采购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照西安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十九条 院处采购程序:

(一)院处采购应由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成立3人以上单数组成的采购小组,成员应当由项目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等组成。采购小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二)采购小组应在充分的市场调研基础上制定采购方案;

(三)采购小组按照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编制采购文件;

(四)采购文件由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确认后,由采购小组在本部门(学院)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采购项目的预算,报名和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开标时间、采购项目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等。结果公告公示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

(五)如由招标办委托至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程序参照集中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六)由于特殊原因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应急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招标采购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并报招标办备案后,方可执行;

(七)项目单位应按照“全程留痕可追溯”的要求,对采购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完整保存,以备核查。

第二十条 集中采购程序:

(一)预算编制。根据上级部门“应采尽采,应编尽编”的相关要求,项目单位要提前谋划采购项目,在年度预算申报时,编制采购计划;

(二)采购意向公开。政府采购项目落实预算后,至少在开展采购活动前30天,将采购意向提交招标办进行公开;

(三)采购申请。采购申请中应写明采购的理由、物品品目、质量标准、规格型号、需求数量、预算价格、预算总金额等。对于因技术指标不清、配置清单不详造成采购与实际需求不符的,其责任由项目申报单位承担;

(四)拟定采购方案。招标办根据预算金额及项目特点,按照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相关规定,拟定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集中采购限额以上的工程类项目须经审计部门预算审计后,进入采购程序。基建工程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五)编制和确认采购文件。由招标办委托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不得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品牌以及含有明显倾向性而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内容。采购文件经项目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形成文件定稿,由招标办留存;

(六)发布采购信息。采购信息应及时发布在政府部门指定媒体上;

(七)组织采购活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安排一名工作人员协调解决开标相关事宜,学校招标采购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轮流抽取一名工作人员进行监标工作,二人共同组成采购人代表参与开标活动。采购人代表不得领取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评审劳务费;

(八)组建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包括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等形式),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发放中标通知书。公示期结束后,由代理机构向中标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

(十)项目质疑与答复。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由采购代理机构协助学校做出答复和处理。

第六章 合同签订与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凡达到《西安文理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签订合同的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均应由采购项目单位与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供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付款方式、技术要求、供货时间、验收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项目单位将合同报招标办进行合同备案。

第二十四条 验收以合同文本及招标、投标文件为标准,对采购的货物、服务及工程的内容进行检查,确保采购项目能够满足教学、科研、办公等的需要。(详见附件)

第二十五条 验收时间:常规货物、服务类项目按照合同规定的交付日期完成供货完毕后,自供应商发起验收之日起,项目单位应于7日内完成验收;需要安装调试的专用设备,20天内完成验收。

第二十六条 验收小组应严格按标准进行验收并提交验收报告单,明确验收结论,所有参与人员必须在验收报告单上签字,验收报告单应报招标办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凡在验收中发现有问题的采购项目,必须在规定的索赔期内,由项目单位会同招标办一起进行索赔及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采购项目的文件资料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归档,妥善保存。采购文件资料包括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学校监察、审计部门应依法依规对采购与招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立项审批制、合同备案制。不得以任何理由简化或倒置审批、备案制度。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做出干扰评标过程的行为,不得以任何要求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第三十三条 在采购过程中,任何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和《西安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西文理校发[2018]85号)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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