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文理学院关于印发《西安文理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学院:
根据中、省、市关于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学校教学、科研活动正常进行。经2023年4月18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学校《西安文理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文理学院
2023年4月18日
西安文理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校实验室是开展实验教学、科研活动的重要场所。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学校教学、科研活动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主席令第70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等相关规定及《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教育部关于开展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专项行动的通知》(教科信厅函〔2021〕3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的通知》(教科信厅函〔2023〕5号)的重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无小事”的思想,切实增强实验室安全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规范实验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室是指经学校批准设立的开展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的各类实验室(中心)和实训场所(以下统称实验室)。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及职责
第四条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建立“学校、学院、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层层传导工作压力、严实责任链条,明确各级各岗职责。
第五条 校级安全责任体系
学校设立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组长,为学校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校长任常务副组长,对学校实验室安全负重要领导责任,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担任副组长,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成员由党政办公室、教务处、科研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后勤管理与保障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学院相关负责人组成。
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主要职责有: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完善学校实验室各类安全规章制度,与各学院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三)负责组织实施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督促实验室安全问题与隐患的整改。
(四)指导各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监督各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教育与准入的落实情况。
(五)保障学校实验室的各类基础消防急救设施条件。
(六)筹措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专项经费,确保校院两级实验室安全的建设与管理,保障安全工作正常运行。
(七)建立校院两级实验室安全管理应急预案,重点落实二级学院实验室应急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实施。
第六条 二级学院安全责任体系
各学院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的日常运行和安全管理。学院党政负责人是本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领导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院长负领导责任;实验室主任是各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责任人;实验室管理人员是所负责实验室的直接责任人。各学院设立院级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有:
(一)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与本学院各实验室负责人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符合本单位专业、学科特点的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包括实验守则、操作规范、应急预案等),要求各实验室做到制度上墙,安全责任人信息上墙、场所安全风险等级、危险源类型、安全防范措施上墙,并严格执行。
(三)制定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宣传,培育实验室安全文化,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四)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实验室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或上报。
(五)建立院级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培训和实施演练。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也是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职责为:
(一)落实本实验室的安全准入;根据自身实验室安全要求,制定实验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与学院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二)组织本实验室的安全教育及实验操作培训。
(三)维护实验室内消防急救设施良好状态。
(四)开展实验室安全自查与整改;及时做好安全信息上报等。
(五)发生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并组织人员疏散紧急处理、抢险和以及现场保护。
第八条 在实验室内进行实验活动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
(一)实验指导教师要提高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学生等各类实验室相关人员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
(二)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是项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须对项目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及现场处置方案。
(三)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落实国家及学校各类实验室规章制度,配合实验室管理工作。造成事故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宣传
第九条 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制度,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结合实验室特点,采用准入培训、日常培训和专项培训以及实战实景演练相结合的培训模式。
(一)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培训。各学院实验室应结合各自特点,对新入校的开展实验活动的师生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并组织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准入实验室,参加实验活动。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开展应急演练,并对演练内容、参加人员、效果评价等进行有效记录。
(二)严格落实日常培训。各学院应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采用讲课、讲座、参观、安全知识竞赛、网页、宣传海报、消防演练、应急演练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模式,加强日常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
(三)严格落实专项培训。从事辐射、生物、危化品等危险源相关工作的实验室人员,必须参加国家、陕西省行业管理部门的培训学习考试,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并应负责对所在实验室人员进行专业的安全防护知识普及。
第十条 各学院负责本单位包括师生、实验员等所有涉及实验室相关人员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根据自身学科、实验室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本单位规章制度、重点防范环节及紧急事故处置演练等方面的安全培训及考试,并形成完整的培训档案备查。
第十一条 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实验指导教师负责对本实验室新进人员进行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实验操作规范、突发事故急救措施等方面的培训,尤其应针对本实验室存在危险化学品、实验动物、特种设备等危险源组织相应的实验安全培训。
第十二条 有重要危险源的学院应设置有学分的实验室安全课程或将安全准入教学培训纳入培养环节。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开展涉及重要危险源,即有毒有害化学品(剧毒、易制爆、易制毒、爆炸品等)、危险气体(易燃、易爆、有毒、窒息)、动物及病原微生物、辐射源及射线装置、同位素及核材料、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特种设备等的教学、科研活动(包括学生实验课程、毕业设计、教师科研项目、自主立项研究、学科竞赛实验课程等)之前,教务处、科研处应对实验项目在实验室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内容进行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和控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指导有关人员做好安全防护。各学院对可能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实验项目进行定期审核、评估,尤其对涉及化学、生物、辐射等安全危险和隐患的科研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和监管,使其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资质等条件。
(二) 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管理。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规范要求进行立项论证、设计、审批、施工。项目建成后,须经主管部门安全合格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后续管理维护单位和职责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加快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对实验室、准备室、库房、保管室等场所安装视频监控。
第十四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及《西安文理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特别是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化学品在各类实验活动中每个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明确的台账。
第十五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二)依法依规落实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规范实验动物、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
(三)实验样品必须集中存放,定期统一销毁,严禁随意丢弃。实验动物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实验动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应科学处理。
(四)细菌、病毒、疫苗等物品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审批、领取、储存、发放登记制度。剩余实验材料必须妥善保管、存储、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对含有病原体的废弃物,须经严格消毒、灭菌等无害化处理后,送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销毁处理。严禁乱扔、乱放、随意倾倒。
第十六条 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型放射源和非密封型放射性源)和射线装置的管理。
(二)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才能开展相关实验工作。
(三)涉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四)严格落实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措施,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
(五)做好安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涉辐人员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及职业病体检。涉辐实验室管理和操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专项培训,持证上岗。实验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各学院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第三方检修等要有记录。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二)各学院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和使用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需实行上岗证制度。
(三)对于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废弃物管理
实验废弃物管理主要包括收集、暂存和处置。
(一)收集实验室废弃物必须实行分类收集。实验废弃物的分类要确保安全和方便后期处置,部分危险废弃物在收集前应做好妥善的预处理措施,如高温灭活、消毒和采用特殊包装等。
(二)学校应加强实验室废弃物暂存库建设,并指定专人进行管理,确保实验室废弃物入库时包装规范、标识清晰,并规范建立账簿。各学院应定期对实验室废弃物进行清点、包装并形成清单,按学校有关规定及时将废弃物送往暂存库。
(三)对各实验室在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废渣、废试剂瓶、动物尸体等废弃物,学校将按照程序定期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清运处置。
第五章 实验室消防安保
第十九条 各学院应在楼道和实验室等醒目的位置设置“安全通道”、“紧急疏散示意图”、 疏散指示灯箱、应急灯等逃生警示、标识辅助设施;各实验室应张贴高温、辐射等危险源警示标识,并张贴事故应急联系方式。
第二十条 实验室电、水、气等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应定期对电源、水源、火源等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应对实验室电气设备定期维护,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安装接地装置,故障仪器设备应及时检修,老化设备应及时报废。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灭火器材,置于明显易取之处,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维护保养;具有特殊危险源的实验室,应配置应急灯、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要定期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做好记录,确保其完好性;在非应急状况下,各种消防安保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
第二十二条 应保持实验室设备、设施及环境清洁卫生,不得在实验室堆放与实验无关的杂物、可燃物、易爆物。设备器材应摆放整齐,排列有序,严禁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装修、改造或搬迁必须经学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后勤保障与管理处(基建)等部门审批通过后才能进行。实验室装修、改造工程必须由专业正规的施工单位进行,实验室负责人必须在现场进行监督管理。若发生事故,严格追究实验室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
第二十四条 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牵头,对实验室定期开展“全员、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安全检查,并不定期对各学院实验室进行抽查,督促各单位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应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以定期检查结合不定期抽查的形式,组织好实验室安全、卫生自查工作。保证每月至少一次全院范围的安全检查,定期防火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形成检查档案。对自查中发现的隐患,各学院必须及时进行梳理,明确整改负责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并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实验室应制定安全自查制度,保证每周对本实验室安全卫生情况进自查,排除各类实验安全重点环节隐患,保证实验室环境整洁。各实验室应设专人负责核查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是否与台账一致,仪器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水电气线路是否存在老化现象等,做好记录并及时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十七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安全隐患或自身无法解决的隐患,各学院、各实验室应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将相关问题报告分管校领导,并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学校有关业务管理单位,不得隐瞒或拖延上报。如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须报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研究。
第二十八条 对于出现安全问题不及时整改的实验室,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将发出整改通知书或进行暂停使用处理,并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安全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 实验室安全预案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校院两级实验室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各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制定适合本学院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范突发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公开学院及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急联系方式,为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做好准备。
第三十条 发生安全事故时,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确保自身安全前提下积极采取自救、互救措施的同时,视事态具体情况及时向应急救援机构(110、119、120)发出应急救援求助,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单位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同时向上级主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事故单位应按规定如实上报事故情况并提交事故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经过和性质、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和责任、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事故教训及采取的防范措施。任何事故单位不得隐瞒、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和毁灭有关证据。对因各种原则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文理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西文理校发【2019】2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