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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7-03 15:53:14
                         西安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财发〔2024〕44 号
               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
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738 号)、《西安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
法》、《西安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制度规定,我们对《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和
处置及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市财发〔2008〕345 号)中关于“国
有资产有偿使用及收益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制定了《西
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市财政局。
本办法下发之日前有偿使用国有资产的,请按本办法规定逐
步进行规范。
— 1 —西安市财政局
2024 年 5 月 24 日
西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
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行
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
— 2 —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西安市行政事业性国
有资产管理办法》《西安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等
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
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
群团机关以及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
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市级行政事
业单位在确保本单位正常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以充分
发挥国有资产最大效益为目的,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包括
货币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投资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将
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
用,取得收益的经济行为。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方式包括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国有资
产有偿使用,其国家所有的性质不变。
第四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实行审批制
度。市财政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
用事项进行审核或审批。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经批准,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
第五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的审批文件,是行政事业单
位订立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合同(协议)以及进行收益收缴和会
— 3 —计账务处理等的重要凭证和依据。
第六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国有
资产管理方面的规定,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高效利用、保
值增值;风险控制、跟踪问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
相关政策制度的制定,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国有资产
有偿使用事项,对市级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核或
审批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对本部门所属单位
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收缴实施监管,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接受市财政局对本部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工
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
理本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的报批手续,及时足额上缴国有
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切实履行有偿使用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管理
责任。
第十条 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的国有资产有偿使
用事项,应及时报市财政局备案。
行政事业单位报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应如实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 4 —负责。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必须进行可行
性研究论证,履行集体决策程序。事业单位必要时应组织召开职
代会征求意见和建议,增强和促进民主管理,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和合理性。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审批权限:
(一)房屋、土地。
1.市级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益一类
事业单位(含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房屋、土地,已完成权属变
更,产权关系隶属于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集中管理的房屋、土地
的有偿使用,由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报市
财政局审批。尚未完成权属变更,产权关系隶属于市级行政事业
单位的房屋、土地的有偿使用,由单位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经
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请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出具意见后,报市
财政局审批。
2.其他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的有偿使用,由单位按规定程序
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车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原则上不得有偿使
用。市政府公务车辆管理平台管理的公务车辆的有偿使用,由市
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 5 —(三)其他固定(无形)资产。除房屋、土地、公务车辆和
货币资金外:
1.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原值)在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
以上的资产有偿使用,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原值)在 100 万元以下的资产有偿使用,
由主管部门审批。
2.市级医院:单位价值(原值)200 万元以上(含 200 万元)
或批量价值(原值)500 万元(含 500 万元)以上专用医疗设备
的有偿使用,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单位价
值(原值)200 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原值)500 万元以下专用
医疗设备的有偿使用,由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按照以下程
序报批:
(一)单位申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偿使用国有资产,经
过履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或公示情况)、单位领
导班子集体决策程序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填报《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申报表》(见附
件),并附报相关文件、资产权属证明复印件及资料。按照《西
安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需要对有偿使用国有资
产进行评估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提
供评估报告。
(二)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申报的有
— 6 —偿使用国有资产事项进行可行性、合法合规性等审核,对提供的
相关文件、资产权属证明及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进行
审查,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权限以正式文件形式予以审批或报市
财政局审批。
(三)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根据主管部门申报有偿使用
国有资产事项审核意见以及申报单位申报文件、提供的相关文
件、资产权属证明等资料,按照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同意后以正式
文件形式予以审批。
第四章 出租出借管理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是指市级行政事
业单位在确保正常职能履行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本办法规
定,经批准将其占有、闲置、无法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调剂
使用的国有资产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
人或其他组织使用,取得收益的经济行为。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委托具有相
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确定底价。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国有资产,应通过具有资质的
产权交易机构或主管部门组织公开竞价招租。承租对象(承租对
象社会信誉、支付能力等良好)根据竞价结果,按照“价高者得”
的原则确定。
因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或特殊情况不宜公开
— 7 —招租,或经 2 次公开竞价仍不能满足招租要求,以及经市人民政
府批准的其他出租情形,说明理由,可采取定向协议出租。定向
协议出租,出租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
行政事业单位出借国有资产,出借期限 6 个月内的,采取定
向协议出借方式,出借价格不得低于评估底价。出借期限超过 6
个月的,按国有资产出租管理的程序和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符合下列要
求:
(一)闲置、不能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调剂使用的资产;
(二)出租出借资产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履职;
(三)出租出借资产从事的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
(四)按照市场公允价格获取收益。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下列资产不得出租出借:
(一)正常需用的资产;
(二)租赁期限未满的资产;
(三)权属不清或产权有争议的资产;
(四)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涉诉资产;
(五)经鉴定不符合安全标准、已列入征迁范围的资产;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出借的资产。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提供以下
资料:
— 8 —(一)申请报告(需说明出租出借资产类别、资产总额、数
量,出租出借底价及确定依据、拟采取的招租方式,出租出借资
产用途及年限、租金支付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西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申报表;
(三)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复印件(加盖单
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出租出借资产事项的集体决策决定文件;
(五)出租出借资产事项可行性研究论证报告(包括出租出
借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本单位工作影响、收益与风险评估分析
等);
(六)定向协议租借资产,承租承借对象社会信誉、支付能
力尽职调查情况以及承租方法人证书、个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
印件;
(七)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公示及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规范鉴订书面合同,
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资产出租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出租期间承租方变更,不再审批但应重新组织公开招租。合
同期内,行政事业单位应以每 2 年(24 个月)一个档期,按照
市场化原则分档期重新确定租赁价格。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出租合同期满拟继续出租的,应重新
办理报批手续,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合同执
— 9 —行期间,严禁承租方转租。因违约引起纠纷争议,发生变更、提
前终止合同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解决。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可以无偿出借给党政机关及非经营性
事业单位使用,借用期限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卫生健
康、体育等部门推进大型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盘活、共享共用,
使用方可以给提供方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国有资产无偿
提供给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
第二十五条 资产出租出借合同签订后,与出租出借资产使
用相关联的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互联网费、供暖
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保险费、日常运行维护费等各种费用
全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确保出租出借资产安全完整,发生
损坏损失的,由承租方照价赔偿。
第五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固
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市本级事业单位(非法
人事业单位除外)依据本办法规定,经市财政局审批后可以利用
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发展方向;
— 10 —(二)有符合客观实际、具有不低于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的
良好收益预期;
(三)有利于本单位主体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
值;
(四)统筹规划、科学决策、控制风险。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独资、合资、合
作、入股。对外投资的范围包括:
(一)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
实体;
(三)对已投资设立的经济实体追加投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范围。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可用于对外投资的资产包括:
(一)事业基金;
(二)闲置固定资产;
(三)无形资产;
(四)国家规定可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资产包括:
(一)财政拨款和专项财政拨款结余;
(二)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单位,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由
该项贷款形成的资产;
(三)当年购建的固定资产;
— 11 —(四)履行职能和发展事业正常需用的资产;
(五)国家规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一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不得从事
下列事项:
(一)购买股票、期货;
(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以及任何形式的金
融风险投资或金融衍生品;
(三)境外投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申请对外投资事项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投资项目的总规模、投资构成;本单
位投资事项的投资方式、投资额、资金来源、投资预期收益、投
资年限等基本情况);
(二)西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申报表;
(三)投资事项可行性研究论证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投资项
目的合法合规性及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投资项目的产业、行业背
景,投资项目的竞争力分析,投资项目的收益与风险评估等);
(四)对外投资事项的集体决策决定文件;
(五)拟设立经济实体章程(章程中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内
容以外,应当载明投资方式、会计核算方式、利润分配方式等);
(六)与合作方草签的投资意向协议书或合同书;
(七)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价值(或评估价值)证
— 12 —明、产权证明等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八)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合作方上年度财务报表;
(九)本单位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与
原件一致);
(十)合作方有效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加盖单位公章、签名,注明与原件一致);
(十一)对外投资事项公示及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
产对外投资的,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
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投资价值。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
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履行对被投资经济实体的监督管理职责,确保国有资产安
全完整并依法享有投资权益。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转让(减持)对外投资股权、核销对
外投资损失和所属企业清算关闭、剩余资产处置等事项,按照《西
安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市财发〔2023〕
80 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经济实体,使用事业单位
房屋土地等资产,且不作为对该经济实体投资的,应当按照本办
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资产出租出借手续。
第三十七条 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绩效考
— 13 —核评价机制,对投资项目经营、效益及收益分配情况进行绩效评
价。根据监管需要,可委托中介机构对事业单位对外投资项目的
经营、效益及收益分配情况进行审计。
对已经按规定程序审批,未能登记设立经济实体的对外投
资,主管部门应监督事业单位及时予以收回。
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内控机制和跟踪
问效机制,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对外
投资收益、出租出借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
非税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净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
集中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市级国库,纳入预算管
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
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行为,
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四十一条 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
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14 —(一)未经审批,擅自将国有资产进行有偿使用;
(二)未按规定权限或对不符合规定的有偿使用事项予以批
准;
(三)不如实申报、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有偿使用国
有资产;
(四)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收取、上缴,隐瞒、侵占、截留、
挪用、坐支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
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和处罚。情节严重的,
追究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有偿使用实行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有偿使用国有资产信
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
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有偿
使用管理活动,按照国家保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法律、法规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
— 15 —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
本部门、单位的实际工作情况,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市财政
局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
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西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申报表
— 16 —— 17 —
附件:
西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申报表
申报单位: 单位性质: 申报日期: 金额单位:元
序号 资产编号 资产名称
资产类别
规格型号 构建时间
计量
单位
数量 单价 原值 净值
预期年
收益额
有偿使用
方式
固定资产 流动资金 无形资产
主要理由:
单位资产管理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单位资产管理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主管部门资产管理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单位预算(财务)管理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主管部门预算(财务)管理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签章):
单位(盖章)
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章):
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1.本表由申报单位据实填列,经相关资产、财务管理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作为申报文件附件,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核批。
2.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方式包括: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由申报单位根据使用意向选择填列。
3.以货币资金形式有偿使用的,仅填报资产类别、数额、预期年收益、有偿使用方式栏;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方式有偿使用的,据实完整填列。
4.本表作为附件之一随申报文件一并上报。抄送:省财政厅,各区县、开发区财政局,西咸新区财政局。
西安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4 年 5 月 2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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